川大女博士跳楼案一审

法院:同性恋丈夫不是骗婚川大女博士跳楼追踪

“我是同性恋,我骗了你。”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漂亮青年女教师罗洪玲的丈夫程某通过微博向她道歉。罗洪玲后跳楼自杀,岳父母向女婿程某索赔63万余元,认为罗的死是受到了程某系同性恋的刺激。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程某岳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构成骗婚

罗的父母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称,罗洪玲是独生女,出事时仅31岁,结婚才半年。去年6月15日凌晨,罗洪玲在武侯区科华北路一租住处十三楼坠楼身亡。罗洪玲的死源于丈夫程某隐瞒自己男性同性恋倾向进行骗婚,引发两人间激烈矛盾冲突所致。罗在坠楼身亡事发过程中,程某存在严重过错,对因自己言行引发的罗洪玲轻生念头及行为不加防范救助,直接导致惨剧发生。程某多次以极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对待罗洪玲,这已经导致罗洪玲产生较严重心理抑郁倾向。程根本未尽到夫妻间法定的互相扶助义务,其过错与不作为与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至少承担50%责任。请求武侯法院判决,程某赔偿罗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3万余元。

去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当事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程某没有来法院,而是委托他的代理律师出庭。

程某律师说,罗洪玲是坠楼死的,程某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不作为。程某的言行与罗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不应承担责任。程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婚,他与罗的结合,符合婚姻法规定。罗父母的索赔于法无据,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万元。

理由:同性恋倾向不影响自愿登记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罗的父母称程骗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感情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应对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对程某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跳楼自杀并非是罗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因此,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此外,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罗父母起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驳回罗父母的诉讼请求。

罗的父母不服,将向成都中院上诉。成都商报记者李海夫

2、新一届领导人的上台释放者某些信号,虽然我们还在观望,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一点轻松的气息。这种抗争也是普通个体发出的声音,声音大了,势必造成两种结果,一种是纠正错误,另外一种就是加紧打压,这也是鼠哥所担忧的。这也是政改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您不是说过:去他妈的阵痛么。目前中国出现的等等问题不都是一些个体通过抗争乃至鲜血生命,给我们换回来的一点点权利,从而推进这个社会的进步和体现人性的光辉,如孙志刚案-----促使废除;佘林祥为代表的诸多冤狱案件-----国家赔偿;任建宇劳教案——近期着手修改废除劳教;史上最牛交规——黄灯暂不罚等等。所以说往好的方向想,这些都有利于高层的反思,调整相关政策制度。

——有句话,叫此一时、彼一时。孙志刚事件中,舆论几乎是一边倒,民意也是一边倒,几只五毛党可以忽略不计。任建宇案件,则是借勃起来倒台之势,顺理成章。这些都是局部问题。佘祥林案、闯黄灯案,都是一些技术性差错引起的纠纷,上级机关纠正没有太大难度。但这次不同,这是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纠纷,一个“党管宣传”大原则的纠纷,这个问题就严重了。当然能放松更好,但有没有想过,又会来个小89,把我们目前不多的空间再压缩掉呢?89后,思想解放至今都未能恢复,文革余孽卷土重来,我们付出了非常惨痛的代价。那么这次,又想付出什么代价?遇到这种情况,各位可有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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